最新《种子法》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是对“农民个人”应理解为限于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对流转耕地的大户、家庭农场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禁止。
二、是应限于“有剩余”,也就是说剩余的量不应超过自用的种子,否则就不是剩余。
三、是限于:在当地市场上出售、串换,也就是说不应超出本村或本乡镇的范围。
四、是对接受委托从事杂交等授权品种制中的农民留种,仅限自用,不得销售。串换或变相销售。
总之,在种子法的实施工作中,对于故意或者恶意钻法律空子,或者变相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影响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的,应当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依法予以处理。
(张少玉)
2016-01-29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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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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