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由县直各部门或自然人招商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或商贸物流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第一个纳税周期,根据纳税额50万、100万、200万不等分别提取10%、15%、20%,对招商单位或引资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各乡镇或村招商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或商贸物流企业,如果企业落户于自己的行政区域,则五年内企业实现税收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乡镇村;如果落户于其他行政区或园区,则60%奖励给引进项目的乡镇村,40%奖励给落户区域。
针对这一奖励办法,该县还配套出台了引资人审核程序、向上争取审核程序、向上争取奖励审核机构等制度与措施,全面保障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纪呈承 陆铁男)